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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事業所必需者之用水量,由主管機關依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之申請,為必需之蓄水調節、 第十二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核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準。但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從其協議。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興辦水利事業計畫之引用水量,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水權登記申請者,其申請人如下: 一、水權取得登記,由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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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七條所定事業所必 需者之用水量,由主管機關依興辦水 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之申 請, 第十二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 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 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但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另有協 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從其協 議。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興辦水利事業 計畫之引用水量,其申請人 如下: 一、水權取得登記,由興辦水利事業 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申請 之。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事業所必 需者之用水量,由主管機關依興辦水 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之申 請,為必需之蓄水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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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七條所定事業所必 需者之用水量,由主管機關依興辦水 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之申 請, 第十二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 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 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但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另有協 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從其協 議。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興辦水利事業 計畫之引用水量,其申請人 如下: 一、水權取得登記,由興辦水利事業 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申請 之。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事業所必需者之用水量,由主管機關依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之申請,為必需之蓄水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