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3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09秒
-
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四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水權之登記,應由全體權利人會同商訂用水契約,推舉其中一人為總代表人就各權利人之引用水量分別提出申請,並辦理水權總登記。
-
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四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 稱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水權之登 記,應由全體權利人會同商訂用水契 約, 第四十四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 稱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水權之登 記,應由全體權利人會同商訂用水契 約,推舉其中一人為總代表人就各權 第四十四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水權之登記,應由全體權利人會同商訂用水契約,推舉其中一人為總代表人就各權利人之引用水第四十四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水權之登記,應由全體權利人會同商訂用水契約,推舉其中一人為總代表人就各權利
-
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四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 稱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水權之登 記,應由全體權利人會同商訂用水契 約,推舉其中一人為總代表人就各權 利人之引用水量分別提出申請,並辦 理水權總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水權之登記,應由全體權利人會同商訂用水契約,推舉其中一人為總代表人就各權利人之引用水量分別提出申請,並辦理水權總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