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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二十九條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 地面型綠能設施,除位於第三十條規 定之區位者外,以結合農業經營且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與農業經營使 用相結合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應依 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 地面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71 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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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九條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 之地面型綠能設施,除位於第三十條 規定之區位者外,應於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推動 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 內,申請 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綠能設施之容 許使用,應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其經營 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 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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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九條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 地面型綠能設施,除位於第三十條 規定之區位者外,以結合農業經營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直轄市、 縣(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與農業經營 使用相結合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 應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 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 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