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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提供現有基地現況資料,譬如土地、地上物等產權相關資料。 (三)工程概算總金額。二)提供現有基地現況資料,譬如土地、地上物等產權相關資料。 (三)工程概算總金額。 (二)提供必要之土地、地上物等產權相關資料。 (三)提供必要之基地鑑界資料。 (二)提供必要之土地、地上物等產權相關資料。 (三)提供必要之基地鑑界資料。 (二)提供現有基地現況資料,譬如土地、地上物等產權相關資料。 (三)工程概算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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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 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 補償金估算, 前項各款之地上物,由經營人、 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理;屆 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管理 機關逕行清除。 前項土地有特別改良或地上物 者,由政府予以補償;其為放領地者, 並發還已交繳之地價。 前項各款土地之地上物,由經營 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 理;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清 除,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 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土地之特 別改良及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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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 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 補償金估算, 前項各款之地上物,由經營人、 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理;屆 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管理 機關逕行清除。 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地上 物之清除。 四、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停 工、強制拆除、 前項土地有特別改良或地上物 者,由政府予以補償其為放領地者, 並發還已交繳之地價。 前項各款土地之地上物,由經營 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 理;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清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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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莖葉濃密,可供為長期休耕農地之覆 蓋綠肥,但因具攀爬及纏繞性,以栽 培於無地上物之荒地、坡地上、預備 新植果樹或廢耕後之果園為宜。莖葉濃密,可供為長期休耕農地之覆 蓋綠肥,因具攀爬及纏繞性,以栽培 於無地上物之荒地、坡地上、預備新 植果樹或廢耕後之果園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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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土地有特別改良或地上物 者,由政府予以補償其為放領地者, 並發還已交繳之地價。 前項各款土地之地上物,由經營 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 理;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清 除,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土地之特 別改良及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 4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地上物得限期由承租人收割、處 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定價格,由新承 租 (承領)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土地 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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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六) 契約終止時,除地上物為花草樹木外,應於十五日內將 土地騰空返還甲方。 (六) 契約終止時,除地上物為花草樹木外,應於十五日內將 土地騰空返還甲方。(第四條) (五)明定 設置地上物之景觀管制 (七)本社區公約被約束人資格異動時之處理(第九條) (八)… (六) 契約終止時,除地上物為花草樹木外,應於十五日內將土地騰空返還甲方。 (六) 契約終止時,除地上物為花草樹木外,應於十五日內將土地騰空返還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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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 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 補償金估算, 前項各款之地上物,由經營人、 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理;屆 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管理 機關逕行清除。 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地上 物之清除。 四、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停 工、強制拆除、 前項土地有特別改良或地上物者, 由政府予以補償;其為放領地者,並 發還已交繳之地價。 前項各款土地之地上物,由經營 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 理;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清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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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 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 補償金估算, 前項各款之地上物,由經營人、 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理;屆 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管理 機關逕行清除。 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地上 物之清除。 四、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停 工、強制拆除、 前項土地有特別改良或地上物者, 由政府予以補償;其為放領地者,並 發還已交繳之地價。 前項各款土地之地上物,由經營 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 理;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清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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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 上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 金。補償金估算, 前項各款之地上物,由經營人、 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理; 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 管理機關逕行清除。 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地 上物之清除。 四、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 停工、強制拆除、 前項土地有特別改良或地上物 者,由政府予以補償;其為放領地 者,並發還已交繳之地價。 前項各款土地之地上物,由經 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 處理;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逕 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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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依據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性質及功能,其直接效益包括保護人員 生命效益、減少地上物損失效益、增加土地利用效益、防砂效益、 涵養水源效益、減少工程維護效益、減少地上物損失效益係指因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措施後,降 低水土災害發生之規模及頻率,可以減少農作物、屋舍、公共設 施、古蹟等損失之效益。 元 分為一級古蹟(國家)、二級古蹟(直轄市)及三級古蹟(縣市) 地上物保護效益 公共設施保護效益(公共設施數量×修建費 用) 元 分別依各類公共設施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