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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說明計畫位置與範圍: (1)地理位置:說明基地與鄰近相關計畫、重要地標、聚落、公共服務設施 及主要幹道等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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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 用事業設施,不在此限: 一、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 用。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 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 用事業設施,指下列設施: 一、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 警察及消防機構。 (二) 變電所、二十二)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 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 施及公用事業。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 設施外,應以下列特種工業、公共服 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使用為限: 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縣(市) 政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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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不在此限: 一、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指下列設施: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 警察及消防機構。 (二) 變電所、十九)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四、一般商業設施: (一) 一般零售業、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外,應以下列特種工業、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使用為限: 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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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 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不在此 限: 一、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 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 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指下列 設施: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 警察及消防機構。 (二) 變電所、十九)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 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 公用事業。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 設施外,應以下列特種工業、公共服 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使用為限: 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縣(市) 政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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