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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2025水土保持宣導月曆
- 資料來源:
- 農村及水保相關圖檔
- 發布日期:
- 2025-05-06
- 內容:
- 南投縣珠仔山老樹公園 4 Apr. 2025 優質•效率•團隊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Agency of Rural Development and Soil and 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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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5-04-14
- 內容:
- 10-4各類磚材 舖設特殊多孔造型、透水與抗壓等目的之磚材佐 以栽種植物,多使用於公園綠地、景觀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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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2-10
- 內容:
- 老樹公園生態教育園區改善工程 清碎石步道 7 第23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土木類優等 112年度優良農建工程獎 古坑鄉華南生態公園綠廊道建置工程 高架步道 22 L=320、380、315、245、175cm H立柱高度自導式導覽解說牌 等設施,給予老樹應有的視覺及生長環境, 老樹公園生態教育園區改善工程 景觀砌石護坡 ∮ ∮ 第23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土木類優等 古坑鄉華南生態公園綠廊道建置工程 砌石階梯 65 第23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土木類特優 新竹縣新埔鎮 利用天然塊石施作手作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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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 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 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 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八、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 及景觀休閒設施。 九、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 設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 內之農民集居聚落,經該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 化再生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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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其他:包括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古蹟、重要景觀及遊憩區、各種環 境敏感區等位置及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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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 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 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水利 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 規命令之限制。 第二十二條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 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 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 治理機關時, 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 遵循國土計畫。但其全 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 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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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 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 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 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 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 他開挖整地。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四條 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需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由各該水 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 請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 定,並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 機關監督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及維 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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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六、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 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之開發或 經營。 山坡地位於國家公園、風景特定 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主管機 關辦理前二項工作時,應先徵得各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 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 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 積土石、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 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 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 他開挖整地。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四條 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需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由各該水 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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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範計畫作業要點 279 十二、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 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作業方式 八、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九、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經該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 第三十三條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地 區,其土地使用管制仍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 其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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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衛 生設施(含公廁)、廣場、公園及綠地等24項容許 使用項目。 (二) 農村再生設施申請容許使用則個別或單一或少數,零星分佈於田野間;其餘少數公園綠 地則分散於社區住宅與農田交會處,計畫區之住宅建築大多01 遊憩使用土地 公園綠地廣場 0.63 0.59 0.81 遊樂場所 0.88%,遊憩使用土地(公園綠 地廣場、遊樂場所、體育場所等)約占0.社區 活動中心、宗教建築、社會福利設施、教育設施及公園綠地 等計26項,分布示意圖參圖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