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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 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 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 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第五條規定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 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理與維護工程造價之 計價,得參考當地各級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所定之計價基準或 營建物價資料庫等相關資料。執業 執照等影本;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應檢 附技師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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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1-21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 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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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 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 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 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第五條規定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 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執業 執照等影本;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應檢 附技師證書影本。 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 法人自行興辦者,如該機關 (構) 或 公法人自訂有計價基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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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 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 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 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第五條規定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 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執業 執照等影本;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應檢 附技師證書影本。 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 法人自行興辦者,如該機關 (構) 或 公法人自訂有計價基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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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2 水土保持法 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 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 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第五條規定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 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執業 執照等影本;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應檢 附技師證書影本。 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 法人自行興辦者,如該機關 (構) 或 公法人自訂有計價基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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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2 水土保持法 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 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 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第五條規定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 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執業 執照等影本;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應檢 附技師證書影本。 第五條 水土保持計畫由各級政府機 關、國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興辦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95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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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 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 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第五條規定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 督管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執 業執照等影本;屬各級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 應檢附技師證書影本。 第五條 水土保持計畫由各級政府機 關、國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興辦 者,免繳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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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應由公共事業機構酌予補償。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二十七條 水權之取得、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 水利會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 施重建,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 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 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第一 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證明文 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 機構及公法人不在此限。申請使用範圍部分為政府機關、 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已取 得許可使用之土地者,應附許可 使用人之同意書及共同維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