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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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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4)施工中如有建築法第58條各款情事,應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未依照規定修改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應備具下列書圖 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為辦理前項興建集村農舍建 築許可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與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 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 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 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 舍坐落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並經直 轄市、縣(市)或特設主管建築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於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興包括百分之十 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 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 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 第五條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 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 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條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 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 須拆除重建、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得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 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 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依建築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設 計;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 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 建、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條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 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 須拆除重建、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得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 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 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依建築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設 計;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 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 建、
  • 6.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 直轄 集村 者組 第 十二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 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前項興建 農舍建築許可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 成審查小組辦理。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 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逾期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舍坐 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及解除套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條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 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 須拆除重建、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得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 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 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依建築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設 計;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 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 建、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條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 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 須拆除重建、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得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 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 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依建築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設 計;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 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 建、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條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 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 必須拆除重建、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 查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 師公會審查,經審查合格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得逕為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 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三十三條 規定之限制。得由建築師或 相關專業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 負責,並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備 查,免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 定申請變更設計;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 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 除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