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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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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對於補償有異議時,得報 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切實執行工程進 度及工程品質,本署及上級主管 機關為瞭解執行進度與績效,得 隨時派員或委託廠商抽查與督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三十日內決定之。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 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 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 關。因建造堰 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道之性 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補 助。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對於補償有異議時,得報 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對於補償有異議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地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因建造堰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道之性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補助。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對於補償有異議時,得報 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三十日內決定之。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 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 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 關。因建 造堰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 道之性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予以補助。 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 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 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對於補償有異議時,得報 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切實執行工程進度及 工程品質,本局及上級主管機關為 瞭解執行進度與績效,得隨時派員 或委託廠商抽查與督導。應於十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 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 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 關。因建造堰 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道之性 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補 助。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對於補償有異議時,得報 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切實執行工程進度及 工程品質,本局及上級主管機關為 瞭解執行進度與績效,得隨時派員 或委託廠商抽查與督導。應於十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 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 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 關。因建造堰 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道之性 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補 助。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對於補償有異議時, 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切實執行工程進 度及工程品質,本局及上級主管 機關為瞭解執行進度與績效,得 隨時派員或委託廠商抽查與督導。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 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 工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 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 主管機關。因建造堰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 關視水道之性質,報經上級主管機 關核准,予以補助。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 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 關。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得由主管機關視水 道之性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予以補助。 第五十三條 興辦水利事業, 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 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應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及預 測之結果,分別劃訂,報請上級主管 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第七十一條 減少閘壩啟閉之標準、水 位或時間,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 機關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