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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但無法於汛期前完成者,應為必要之應 變措施;其有第三款行為時,應即依本 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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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無法於汛期前完成者,應為必 要之應變措施;其有第三款行為時, 應即依本法處理。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34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但無法於汛期前完成者,應為必要之應變措施;其有第三款行為時,應即依本法處理。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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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34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但無法於汛期前完成者,應為必要之應變措施;其有第三款行為時,應即依本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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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應於每年汛期前修 補完成,其共有第三款行為時,應即 依法處理。 第三章 河川治理規劃 第十三條應於每年汛期前修 補完成,其共有第三款行為時,應即 依法處理。 第三章 河川治理規劃 第十三條 河川治理規劃應以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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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但無法於汛期前完成者,應為必要之應 變措施;其有第三款行為時,應即依本 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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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但無法於汛期前完成者,應為必要之應 變措施;其有第三款行為時,應即依本 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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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 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 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但無法於汛期前完成者, 應為必要之應變措施;其有第三款 行為時,應即依本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