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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其第33條第2項規定 臺灣人民不得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之職務或為其 成員,係為確保臺灣安全、33條第2項為抽象危險之立法體例,亦即 國人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之職務或為成員,即構成 違反規定 安全之重大性與不可回復性,經評價臺 灣人民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對 國家之自由民主憲政體制即有抽象並必須接受政府機關 的指導,黨政體系始終主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改革(包括選 舉)與日常運作,3月1日公告 僅明列應予禁止擔任職務或為其成員之大陸地區黨政軍機 關(構)、團體,無應予禁止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