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3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49秒
-
1.
- 標題:
- 有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專戶設立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退撫給與存入舊制退撫給與專戶 按入帳清冊所列之發放日及核定代付金額,將退撫給與存入領受人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退撫給與存入舊制退撫給與專戶 按入帳清冊所列撥付日及核定代付金額,將退撫給與存入領受人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
-
2.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 限計算之金額。是以社會保險年金領 取情形之查驗,係為利本部辦理重新撫卹金至次年九月底止;不符 合條件者,應繳回溢領之金額。 第一項人員如有大學畢業或休 (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 定,不符合條件者,應繳回溢領之金 額,另如有大學畢業或休(退)學情 形者,發放至畢業或在學就讀當月定期退撫給與發放後,遇有定期退 撫給與金額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 定調整之情形而發放機關未及於 當期發給日前調整發放金額者,應 於下一個定期發放日補發或調整 發給金額,且應另行公告領受人定 期退撫給與之調整事宜。
-
3.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高4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 給付金額,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3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 高4%並自113年1月1日生 二、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溯自113年1月1日起調高4%, 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適用對象及給付項 目: 1、調整實施日期:第104條規定, 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以 調整方案實施前已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