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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考量本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每月退 休所得係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之社會保險年 金,爰除原發放要點第四點第四款規 定者外,增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社會保險年 金為查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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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具有第9條第4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 違反第33條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3年之公務員, 違反第33條第2項規定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不具備前2項情形, 違反第33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