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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有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專戶設立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規定:公、教、政務人員(含其遺族)可以申請設立專戶,專供退撫給與存入; 上開領受人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設立退撫給與專戶,本機關特予證明上開領受人係支領舊制退撫給與人員,請惠予同意開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上開領受人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 規定,申請設立退撫給與專戶,本機關特予證明上開領受人係支領舊制退撫給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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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條規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同時配合本辦法第六條規 定,為使新制發放機關(即公務人員 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於每月二 十日可自全國公務人力雲端服務平參照本法第四條第四款至第五款、第 三十七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務人 員於本法生效前、後退休者,如領有 社會保險年金,利息等權利之請求權時效,應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辦理,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未於每 年十二月檢送資料者 二、考量大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學生修 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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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兩岸條例第33條與憲法第11條、第23條規定均無違 背 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法增修條文第11條無違,亦無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 (二) 中國大陸社區居民委員會為陸委會禁止公告之村級行本院判斷: ㈠按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中華民國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 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惟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權衡個人私益 所受影響,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要件者,立法機關得以 法律為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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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第103條、第104條規定, 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第18 條、第3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已退職政務 農業部總收文 1130210812 乙、依退職條例第2條規定,由現職軍、公、教人員、 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之第1類政務人 員,亦不適用本次調整(退撫法施行細 則第78條規定參照)。 (2)政務人員部分: 甲、一次性給付。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基準: 1、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04條規定,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 額之調整,應以本次調整方案自113年1月1日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