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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二、考量本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每月退 休所得係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之社會保險年 金, 二、考量本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每月退 休所得係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所支領之保險年金,由於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同條項第四款及同條項第五款規 定,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遺屬年 金、月撫卹金,與依本法第五十八條 及第五十九條規定加 五、第四款參照原發放要點第七點第五款 規定,明定發放機關發給定期退撫給 與後核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