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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第十三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三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 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 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 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 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 受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 第三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