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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八、本處理原則所稱之財產管理機關為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下列行政機關:(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關興建完成後,該設施由財產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但屬一定規模以上之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認養單位得向財產管理機關提出改善建議,並由該財產管理機關統籌研議後辦理。十四、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坐落於私有土地上,該筆土地為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