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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意見處理: ※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相關核定文件。意見處理: ※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 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相關核定文件。意見處理 : ※ 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相關核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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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 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相關核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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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意見處理: ※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 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相關核定文件。意見處理: ※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相關核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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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5-09-14
- 內容:
- 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相關核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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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9-02
- 內容:
- 十三、補助經費注意事項:(一)本計畫除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外,不補助新建任何建築物,請充分利用既有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補助新(改)建該等設施需事先評估其必要性、安全性及使用率,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