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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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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或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之友善環境耕作。二、休閒農場應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農業促進法施行 細則第四條規定 之友善環境耕 作。 二、休閒農場應以整筆 土地面積提出申 請。屬有機農業促進法施 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友 善環境耕作,並登錄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資訊系統者,場內農 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或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之友善環境耕作 。 二、 休閒農場應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或屬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友善環境耕作,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者,場內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
  • 2.
    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三 現場未有阻斷灌溉、排水系統等情事,或未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三 現場未有阻斷灌溉、排水系統等情事,或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 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方案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以適當方式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耕作者及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並依各項補助性質分別訂之:(一)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耕作者。(二)多人共有土地其由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受補助人以實際耕作者為主,如土地非受補助人所有,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件;倘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性水土保持處理需求之地區,經協商受補助人(土地所有權人及實際耕作者)同意營造水砂溢淹區,並願意執行相關維護管理工作,受補助人以土地所有權人及實際耕作者為主。水砂溢淹區之「維護」補助費用,土地所有權人分配百分之三十、
  • 4.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12-29
    容:
    結合具市場利基 之產業,例如有 機、安全、健康養 生、溯源、友善耕 作、休閒體驗之產 業。
  • 5.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三、農舍原地申請建築免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及農地應有耕作事實證明,不受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三、農舍原地申請建築免檢 附無自用農舍證明、實 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 及農地應有耕作事實 證明,不受實施區域計 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6.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5-03-25
    容:
    十九、耕作土地,如尚未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者,得由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依規定辦理後,函送水土保持局備查;其屬宜林地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 7.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11-30
    容:
    五、農田、漁塭救助金:由實際從事耕作、養殖之農漁戶具領。第九條 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 五、農田、漁塭救助金: 由實際從事耕作、養 殖之農漁戶具領。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 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五、農田、漁塭救助金: 由實際從事耕作、養 殖之農漁戶具領。 第九條 災害救助金,由災 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發給。
  • 8.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繳之地價予以沒入。
  • 9.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經營或使用面積在二公頃以下者,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超過二公頃者,三年內完成;其屬於長期勤耕作物者,得自清園後起算。
  • 10.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放領地所已繳之地價不予發還。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領者,由主管機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所繳地價除死亡無人繼承者依民法處理外,七條山坡地範圍內 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 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 權或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