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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 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 罰,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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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 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其 為放領地者,已繳之地價,不予發還。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 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其為 放領地者,所已繳之地價予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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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 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 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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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 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 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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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 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 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 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 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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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水土保持法 5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 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附則 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 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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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水土保持法 5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 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 罰,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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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通知有關機關依 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 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 地,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 所已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依第三十五條之規 定處罰,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 坡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 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 土地,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 者,已繳之地價,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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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繳之地價予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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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放領地所已繳之地價不予發還。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 第三十七條山坡地範圍內 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 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 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 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 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 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 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 民為限;另增列輔 導原住民取得相關權利 之除外情形,並刪除設 定耕作權、地上權繼續 經營滿五年始取得土地 所有權之限制,後列為 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