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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 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 罰,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
  • 2.
    題:
    100年度「山坡地超限利用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 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其 為放領地者,已繳之地價,不予發還。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 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其為 放領地者,所已繳之地價予以沒入。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 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 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 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 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 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 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 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 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水土保持法 5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 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附則 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 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 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水土保持法 5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 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 罰,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 之地價,不予發還。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通知有關機關依 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 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 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 地,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 所已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依第三十五條之規 定處罰,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 坡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 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 土地,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 者,已繳之地價,不予發還。
  • 9.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繳之地價予以沒入。
  • 10.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放領地所已繳之地價不予發還。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 第三十七條山坡地範圍內 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 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 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 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 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 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 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 民為限;另增列輔 導原住民取得相關權利 之除外情形,並刪除設 定耕作權、地上權繼續 經營滿五年始取得土地 所有權之限制,後列為 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