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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8-11-27
    容: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經費以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限,惟計畫性質具特殊性者,得經主辦機關同意後提高該項科目之費用,但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五、驗收作業:(一) 施作完成後,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得適度調整,但以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附件: 如施作地點施作前照片、 按日按 件計資酬 金編列經 費以該計 畫總經費 百分之三 十五為 限,惟計 畫性質具 特殊性 者,得經 主辦機關同意後提 高該項科 目之費 用,但不 得超過該 計畫總經 費百分之 五十。
  • 2.
    題:
    農業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2-18
    容:
    二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設計包裝者,以補助產出樣品為原則,最高補助六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三十自籌款。2. 文化保存與活用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3. 生態保育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4. 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得採政府興建或社區自辦方式辦理。 採社區自辦方式辦理者,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如申請單位未能編列自籌款,於計畫執行期間應採義工服務方式辦理,
  • 3.
    題: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2
    容:
    受輔導農社企預算科目之經費編列,補助款不得超過該科目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可編列之預算科目表如附件。 受輔導農社企預算科目之經費編列,補助款不得超過該科目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可編列之預算科目表如附件。 受輔導農社企預算科目之經費編列,補助款不得超過該科目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可編列之預算科目表如附件。
  • 4.
    題:
    九十八年度富麗新農村建設研提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之工程,其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以上須列為補助性質工程,應依中央對直轄市、縣( 十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之工程,其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以上須列為補助性質工程,應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編列配合款。 十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之工程,其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以上須列為 補助性質工程,應依中央對直轄市、縣( 十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之工程,其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以上須列為補助性質工程,應依 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 編列配合款。
  • 5.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8-09
    容:
    二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設計包裝者,以補助產出樣品為原則,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三十自籌款。(三) 環境條件改善類:申請單位除第三項規定外,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其補助基準如下:1. 環境改善及綠美化,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前項補助,其工資請領上限以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計畫內容具特殊情形,經農村水保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 6.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12-29
    容:
    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二)各分署如為配合執行並落實重要政策或亟需建設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二)各分署如為配合執行並落實重要政策或亟需建設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二)各分署如為配合執行並落實重要政策或亟需建設其經 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 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 分之五為原則。(二)各分署如為配合執行 並落實重要政策或亟其經 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 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 分之五為原則。(二)各分署如為配合執行 並落實農業部重要政
  • 7.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但原住民族地區之社區第一年申請規劃設計者,得免編列自籌款。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自籌款。(2)執行單位申請行銷推廣活動而產生之門票、體驗費用等相關收入得列為補助計畫自籌款項;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為原則,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並應配合相關文化輔導作業。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4、農村文化傳承活動:社區具備特殊農村文化傳承意義之相關祭典或節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