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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發包金額低於設計發包工程費六成五以下者。2. 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建議者。 發包金額低於設計發包工程費六成五以下者。 2. 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建議者。 發包金額低於設計發包工程費六成五以下者。 2. 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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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第一款依扣除保險費後之發包工程費加主辦工程機關供給之材料費投保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工程總價內由承攬廠商給付不另給價,第二款依主辦工程機關視需要,規定投保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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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03
- 內容:
- 發包金額低於設計發包工程費六成五以下者。2.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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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三) 發包工程費:工程設計預算書編列之工作費、材料費及其他發包費用等合計。 (三)發包工程費:工程設計預算書編列之工作費、材料費及其他發包費用等合計。 (三)發包工程費:工程設計預算書編列之工作費、材料費及其他發包費用等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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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第十四條 保險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營造綜合保險,其項目如下:工程財務損失險:依扣除保險費後之發包工程費加機關供給之材料費投保,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工程總價內,由廠商給付,機關不另給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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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二類工程變更追加減經費部分,其契約變更或加減價後之經費超過原發包工程費,應敘明理由 ,報本署籌妥財源後辦理。一)第一、二類工程變更追加減經費部分,其契約變更或加減價後之經費超過原發包工程費,應敘明理由 ,報本 署 籌妥財源後辦理。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變更追加減經費部分,其契約變更或加減價後之經費超過原發包工程費,應敘明理由 ,報本 署 籌妥財源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