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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符合生態工程之原則:對於水圳、溝渠、埤塘或生態池等現有水域環境,應減少混凝土之工程施作,設置必要緩衝綠帶及步道,符合生態工程之原則:對於水圳、溝渠、埤塘或生態池等現有水域環境,應減少混凝土之工程施作,設置必要緩衝綠帶及步道,四)符合生態工程之原則:對於水圳、溝渠、埤塘或生態池等現有水域環 境,應減少混凝土之工程施作,設置必要緩衝綠帶及步道, (四)符合生態工程之原則:對於水圳、溝渠、埤塘或生態池等現有水域環境,應減少混凝土之工程施作,設置必要緩衝綠帶及步道,兼具生態保護之適宜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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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生態保育設施 △ △ △ △ 生態保育設施為生態池、生態污水處理池等設施。生態保育設施 △ △ △ △ 生態保育設施為生態池、生態污水處理池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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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二十、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具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如生態池、埤塘、滯洪池等),執行機關應依現況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警告標示(如圍籬、警告標語、安全爬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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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3-19
- 內容:
- 生態池及埤塘:除考量安全性及警示設施外,應特別注重其不透水層施作是否確實。 (二十)埤塘、生態池 每座 1.池頂周長未達50公尺,誤差為設計尺寸之1%;50公尺以上未達200公尺,不得超過1公尺;200公尺以上不得超過1. (二十)埤塘、生態池 每座 1.池頂周長未達50公尺,誤差為設計尺寸之1%;50公尺以上未達200公尺,不得超過1公尺;200公尺以上不得超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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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污水生態池、埤塘等景觀生態設施。3. 生產、居住基礎設施。4. 窳陋地區改善、 污水生態池。3. 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4. 文物、古蹟保存。5.污水生態池。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文物、古蹟保存。窳陋地區改善。 □已辦理農村再生發展輔助規劃者 □重點區已有明確構想且土地無虞者。 污水生態池 。 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 。 文物、古蹟保存 。 窳陋地區改善。污水生態池。3.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4.文物、古蹟保存。5.窳陋地區改善等優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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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污水生態池、埤塘等景觀生態設施。3. 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4. 文物及古蹟保存。 污水生態池。3. 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4. 文物、古蹟保存。5.污水生態池、埤塘等景觀生態設施。 3.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 4.污水生態池。 3.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 4.文物、古蹟保存。污水生態池 。3.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 4.文物、古蹟保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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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七)符合生態工程之原則:對於水圳、溝渠、埤塘或生態池等現有水環境,應減少混凝土之工程施作,設置必要緩衝綠帶及步道,兼具生態保護之適宜工法,以營造永續生態之多樣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