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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辦理農、林、漁、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低利貸款等措施。2.推動農、林、漁、牧業產業輔導措施及重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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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有關農作物損失救助標準相關規定辦理;若已依上開規定向其他機關領取現金救助者,補助機關不另給予農作物損失補助。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有關農田受災救助相關規定辦理;未達或超過五十公分者,按比例依上開規定計算;若已依上開規定向其他機關領取現金救助者,補助機關不另給予土地損失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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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11-27
- 內容:
- 施作日請拍照) 出生年月日 支付方式 (請註明現金或轉帳帳號) 工作內容: (請簡要述明) 請親自簽名,不得蓋 章,施作日請拍照) 出生年月 日 支付方式(請註明現 金或轉帳帳號) 工作內容:(請簡要述明) 合計 ○○社區工資請領清冊 計畫名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身分證字請親自簽名,不得蓋 章,施作日請拍照) 出生年月 日 支付方式(請註明現 金或轉帳帳號) 工作內容:(請簡要述明) 合計 本附件未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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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8-15
- 內容:
- 無法購得之絕版書等,須按定價兩倍現金賠償;未知定價之圖書,中文書賠償一千元、外文書賠償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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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二、押標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銀行支票、銀行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以現金繳納時,應繳納至主辦工程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內,並取具送款回單。應憑身分證明文件及備具與手冊或登記卡印鑑相符之印章,在申請單上簽章並加註「退還押標金」;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或現金繳納者,不得申請當場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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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第 四 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第 四 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 (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第 四 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 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第 四 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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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1-18
- 內容:
- 請於 年 月 日前以現金袋或郵政匯票送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請於 年 月 日前以現金袋或郵政匯票送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請於 年 月 日前以 現金袋或郵政匯票送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 保持署。請於 年 月 日前以 現金袋或郵政匯票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 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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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三、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之案件,除個別特殊事項,徵得該管審計機關同意者外, 三、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之案件,除個別特殊事項,徵得該管審計機關同意者外, 三、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 之案件,除個別特殊事項,徵得該管審計機關同意者外,不得依據本表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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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13
- 內容:
- B 領款人簽章 出生年月日 支付方式(請註明現金 或轉帳帳號) 合計 製表: 會計: 總幹事: 理事長: 附件四之八 總幹事簽章: C=A*B 領款人簽章 出生年月日 支付方式(請註明現金 或轉帳帳號) A 工作 天數 B 金額 (元) C=A*B 領款人簽章 出生年月日 支付方式(請註明現金 或轉帳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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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第 四 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第 四 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第 四 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第 四 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