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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第八條 農村文化區之劃定,以維護農村歷史文化及延續特色建築物為原則,且不得有礙農村生活型態、文物及景觀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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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20
- 內容:
-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下列特色之一者:一、歷史文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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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保存者。 □基礎設施改善具急迫性。 □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保存者。 □基礎設施改善具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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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31
- 內容:
- 九、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保存。十、前年度執行成效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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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三、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第三章 農村文化及特色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