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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第二十四條 災後重建工程條款(非屬災後重建工程不適用本條款)一、本工程為重建區之災後重建工程,廠商應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但廠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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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八十九、本工程屬「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應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二)災後重建工程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並將繳納代金之證明影本,於每月二十日前送招標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