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12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60
依照
排序
  • 1.
    題:
    農業部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5-02-05
    容:
    策劃督導本部所轄漁港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等,辦理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演練,分工如下:(1)漁會(信用部以外)、第一類漁港:漁業署。(4)農業金融機構(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農業金融署。(5)森林遊樂區、林場: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2.
    題:
    一百十一年農遊券補助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六)農民直銷站、農村社區小舖、漁產直販所、農漁會農特產品展售中心或其他本會認定之展售活動或據點。 (六)農民直銷站、農村社區小舖、漁產 直販所、農漁會農特產品展售中心 或其他本會認定之展售活動或據 點。
  • 3.
    題:
    農業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2-18
    容:
    各級地方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等,另有相關規定者,各級地方 政府管有之公有土 地及農會、漁會、 農田水利署、國營 事業之土地等,另 有相關規定者, 各級地方政府管有 之公有土地及農 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 土地等,另有相關 規定者,國家公園及國有土地、各級地方政府管有 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等, 另有相關規定者,國家公園及國有土地、各級地方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等,另有相關規定者,
  • 4.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暨所屬各分局工程採購押標金繳退要點(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主辦工程機關依前項第三款以代存或第四款以入戶信匯方式退還押標金時,以行、庫、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之送款憑單回單或支票送存單或入戶信匯回條作為退還原始憑證。
  • 5.
    題: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計畫作業原則(105.12.2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國民身分證反面影本 附表五 無工作切結書 本人目前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然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確實無工作。訓練時間 證照名稱 取得時間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國民身分證反面影本 附表五 無工作切結書 本人目前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然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確實無工作。
  • 6.
    題:
    九十七年度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申請須知(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立案之社區組織係指:社區發展協會、以社區營造為宗旨之立案團體、農漁會基層組織。
  • 7.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三)屬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為配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建設,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 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及農會、漁會、農業部 農田水利署、國營事 業之土地,得配合農 村再生,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 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 地,得配合農村再生, (三) 屬農會、漁會、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 或國營事業管有 之土地,為配合 辦理農村再生相 關公共設施建 設,
  • 8.
    題: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20
    容:
    第四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在地組織及團體,指當地基層農會、區漁會、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
  • 9.
    題:
    農村再生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8-04
    容:
    第十九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 10.
    題:
    農村再生活化及體驗活動補助研提注意事項(100.5.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1-23
    容:
    需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 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需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政府出資之私法人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需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 合會)、 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需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政府出資之私法人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 四、 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
1 / 2 頁 , 共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