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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一年農遊券補助作業規範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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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一年農遊券補助作業規範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118637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穩定農漁業產銷,鼓勵消費者購買國產農漁產品推廣行銷等活動,發放農遊券(以下簡稱本券),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穩定農漁業產銷,鼓勵消費者購買國產農漁產品推廣行銷等活動,發放農遊券(以下簡稱本券),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一)民眾於本券之合作業者處或本會指定合作平臺購買本會指定之農漁產品,單筆消費金額滿新臺幣(以下同)六百元,並使用本券活動應用程式(以下簡稱本券APP)或於平臺專屬抽籤登錄網頁,登錄購買資訊者,取得抽籤資格;或符合本會公告於本券網站之抽籤資格。

(二)本券於本券APP 辦理抽籤,抽籤結果公告於本券網站,並以簡訊通知中籤民眾。

(三)中籤民眾下載本券APP,並註冊登入成為會員,或符合本券網站公告領取方式者,可領取本券。

三、 本券價值二百元,應向本券合作業者消費使用;其適用項目為門票、各項農業體驗活動(含農事、生態、導覽、田園餐飲、個別營業場域內套裝遊程)、市集展售活動、農特產品或伴手禮等範圍,並須於實施期間內使用完畢,不得找零。

四、本券合作業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輔導在案之農村社區企業、農村好物與通過優質農村體驗品質評鑑之社區組織及業者。

(二)輔導在案之回鄉青年、農村再生社區、農村產業跨域與區域亮點社區組織及團體。

(三)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四)休閒農業區旅遊服務中心及該區推動管理組織之會員業者(不含旅宿業)。

(五)輔導在案之田媽媽、亮點茶莊、農村酒莊及有固定銷售據點之百大或在地青農。

(六)農民直銷站、農村社區小舖、漁產直販所、農漁會農特產品展售中心或其他本會認定之展售活動或據點。

(七)農業主題(茶、米、花、果、蔬、漁、畜、蜜蜂、咖啡、可可、雜糧、香藥染草、林竹)特色旅遊之業者。

(八)魚貨直銷中心或觀光魚市之業者及攤商。

(九)領有有效娛樂漁業執照之娛樂漁業漁船(筏)漁業人。

(十)林務局轄管森林育樂場域內合法經營之特色商店及業者(不含旅宿業)。

五、本券合作業者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為本券合作業者,應至本券APP登錄基本資料,並檢附提供支付款項撥付帳戶等應備資料,經本會審核通過後,取得收受本券資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駁回其申請:

1.未依前款程序申請。

2.應備資料不齊全,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3.不具前點所定資格。

六、本券合作業者之經費請撥程序如下:

(一)本會原則每二週將合作業者於本券APP管理平臺之交易資料,彙整交由該合作業者確認。

(二)經合作業者確認前款交易資料無誤,並於本券APP提出撥款申請後,本會將執行經費款項之撥付作業。

七、合作業者申請支付款項資料,經查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或重複申領者,本會不予撥款;已撥款者,本會應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本會並得公告廢止其合作業者資格。

八、參與本券之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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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一年農遊券補助作業規範逐點說明 126kb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