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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另為推 動休閒農業深度體驗,並兼顧 降低農業用地開發量體,本次 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第十 五款露營設施,但體驗服務尚 得結合無痕露營活動,故增訂 農業體驗設施得設置附屬營位 及其相關規範。另為推動休閒農業深度體驗,並兼顧降低農業用地開發量體,本次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第十五款露營設施,但體驗服務尚得結合無痕露營活動,故增訂農業體驗設施得設置附屬營位及其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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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二) 面臨前目經公告之道路、現有巷道其寬度未達八公尺者,其退縮建築深度至少應為該道路、現有巷道之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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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二、養殖池深度以堤頂向下三公尺以內 為原則;屬養殖用地者,免依本辦 法申請容許使用。 十二、申請設置水池者,開挖深 度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十三、申請設置共同處理堆肥場 之畜牧場土地面積不得少 於一公頃,其最大興建面 積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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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得由補助機關納入工程辦理,其溢淹深度須五十公分以上。3.水砂溢淹區之「維護」補助款,(2)土地損失補助:土地埋沒深度達五十公分,其額度比照「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或「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但清淤量體大(例:埋沒深度超過五十公分)或受災程度嚴重者,基於公益性,得協商由補助機關辦理,費用 乙方土地供水砂溢淹面積○○○公頃,深度約○○○公分(換算可供水砂 溢淹容量約○○○立方公尺, (二)土地損失補助:倘土地埋沒深度達50公分,其額度比照「水災災害救助種 類及標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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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二)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辦理施工河段之深度範圍自主檢測並檢附相關紀錄、報告及照片送執行機關備查。(二)執行機關應於開工前將清疏採取土石之範圍、深度及期限等相關資料函送當地檢、調、警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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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鋼板上遺留痕跡未修補、銲接前切割斷面粗糙度或凹陷深度不符規定 A1 A2 □5.電線施工中未防護,放樣不實,或□埋設式線槽埋設深度不足,□電導線管、電纜架、導線槽安裝不合規範 A1 A2 □設備接地施作不合規範,如接地棒設置位置、深度不適當,或接地線規格、導線顏色、位置不正確等,或□未施作止水措施-1,-2]□監測儀器裝設位置或深度不適當,或□未依現場實際地層進行研判及調整,設置地層錯誤,02[-2,-4]無開挖鑽掘垂直度及深度檢測紀錄 A1 A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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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應詳細說明土壤分類及其分布、深度、物理性、化學性等。 5.土壤流失量估算(含開發前、土壤:應詳細說明土壤分類及其分布、深度、物理性、化學性等。 5.土壤:應詳細說明土壤分類及其分布、深度、物理性、化學性等。 5.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土壤:應詳細說明土壤分類及其分布、深度、物理性、化學性等。 5.土壤:應詳細說明土壤分類及其分布、深度、物理性、化學性等。 5.土壤流失量估算(含開發前、中、後之土砂生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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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友善人文農村、節水節 能農村、綠色環保農村、食農教育農村、深度體驗農村、其他符合農 業部政策」等八項刪除,聚焦修正為「宜居、宜業、友善人文農村、節 水節能農村、綠色環保 農村、食農教育農村、 深度體驗農村、其他符 合農業部政策」等八項 刪除,聚焦修正為「宜 居、宜業、宜遊」等三 主軸。深度體驗農村:如 打造農村旅遊體 驗軸線,推動農村 六級化產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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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3-10-08
- 內容:
- (二)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係指依據現地大規模崩塌發生之自然條件,且崩塌面積超過十公頃、土方量達十萬立方公尺或崩塌深度在十公尺以上者,其影響範圍內具有保全住戶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判斷有可能發生大規模崩塌災害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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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3-19
- 內容:
- 植穴直徑及深度誤差不得大於設計尺寸之10%。 2.植株高度尺寸及米徑尺寸之誤差,不得大於設計尺寸之10%。 植穴直徑及深度誤差不得大於設計尺寸之 10% 。 2.植株高度尺寸及米徑尺寸之誤差,不得大於設計尺寸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