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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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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公空間自動錄影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5-03-04
    容:
    徵信或其他不正當使用者,依法懲處或追究刑事責任,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無故洩 漏,如外洩為營利、徵信或其他不正 當使用者,依法懲處或追究刑事責 任,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善盡保管責任,不得無故洩漏,如外洩為營利、 徵信或其他不正當使用者,依法懲處或追究刑事責任,並負民 事損害賠償責任。
  • 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方案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者,甲方如受有損害, 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非可歸責乙方之事由,否則乙方得終止本契約,如乙方因而遭受損失,甲 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甲方應依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使用乙方土地,如乙方因而遭受損失,甲方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 十八 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1式4份,因前項可歸責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者,甲方如受有損害,乙方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否則乙方得終 止本契約,如乙方因而遭受損失,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甲方應依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使用乙方土地,
  • 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08-24
    容:
    若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者,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具,於使用前已產生瑕疵或不堪使用者,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若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者,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具,於使用前已產生瑕疵或不若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者,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具,於使用前已產生瑕疵或不堪使用者,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若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者,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具,於使用前已產生瑕疵或不堪若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者,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具,於使用前已產生瑕疵或不堪使用者,
  • 4.
    題:
    森林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但不得妨礙土地所有者或關係人損害賠償之請求。 (恢復原狀之義務) 第六十三條 使用者於土地使用結束後,或依據前條規定導致協議或裁定失效時,但不得妨礙土地所有者或關係人損害賠償之請求。 (恢復原狀之義務) 第六十三條 使用者於土地使用結束後,或依據前條規定導致協議或裁定失效時,但不得妨礙土地所有者或關係人損害賠償之請求。 (恢復原狀之義務) 第六十三條 使用者於土地使用結束後,或依據前條規定導致協議或裁定失效時,必須將土地恢復原狀,
  • 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8-02-14
    容:
    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宿舍收回點交紀錄表如附件九);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自點交之日起,應停止扣繳房租津貼。 借用人對借用之宿舍及其設備家具等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否則對所生損害,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 6.
    題:
    日本「砂防法」及「砂防法施行規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設備若 ハ工作物ノ管理ニ因リ損害ヲ受ケシメタル者ハ其ノ損害 ヲ賠償スヘシ 立法或修改理由 本條規定工程相關行政行為致使他人受損害 者,應予以損害賠償之依據。
  • 7.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如有違約行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補繳自發生違約時至實際返還土地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予甲方。如有違約行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補繳自發生違約時至實際返還土地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予甲方。如有違約行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 應補繳自發生違約時至實際返還土地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予 甲方。如有違約行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補繳自發生違約時至實際返還土地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予甲方。如有違約行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補繳自發生違約時至實際返還土地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予甲方。
  • 8.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契約(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0
    容:
    三、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前款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通知廠商暫停履約。十九、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十七條 保固一、保固期: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
  • 9.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劃定巡查區)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照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管理之需要,劃定巡查區,負責查報、制止及取締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