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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森林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通知管轄其森林所在地之都道府縣首長,就該森林之所在地點、編定目的及保安林編定後,關於該森林之第三十三條轄其森林所在地之都道府縣首長將其解除預定保安林之所在地點、被編定為保安林之目的及解除之理由。事先將其要旨或編定保安林時,須將其森林之所在地點、該編定之目的及保安林編定後該森林相關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指定解除時,也必須將其預定解除保安林之所在地點、被編定為保安林之目的及解除之理由等,公布於該森林所在地之市町必須將其要旨,以及針對編定時的其保安林所在地點、編定目的、及該保安林相關之編定施業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