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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二、建築物:經所涉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三、景觀:經所涉土地所有權人全體同意。前項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社區組織代表請求閱覽或影印社區公約,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前項社區公約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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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 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 告期間。市)地 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 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 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 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 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地 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 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 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 利證明書補給公告期間, 爰參考「風災震災火災爆 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