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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十五條 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 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 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 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 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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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 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 告期間。直轄市或縣(市)地 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 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 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 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 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地 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 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 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 利證明書補給公告期間, 爰參考「風災震災火災爆 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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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 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 告期間。市)地 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 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 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 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 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地 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 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 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 利證明書補給公告期間, 爰參考「風災震災火災爆 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