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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本小組委員對於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依相關法令迴避,不得參與審議。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八、本小組之經費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編列預算支應。 本小組委員對於審 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 應依相關法令迴避,不 得參與審議。 本小組委員對於審 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 應依相關法令迴避,不 得參與審議。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 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或審查費。 七、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 幹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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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委員指派)七、本小組督導工程時,由本小組委員中遴選二名以上委員,執行督導任務。 委員應依「工程督導小組委員督導紀錄表」(表EC03 -1)(詳附件三)填寫及評分,工作人員填註「(督導委員酬勞)十二、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付出席費及差旅費。工程施工品質督導行程表(二)工程督導簡要報告(三)工程督導小組委員督導紀錄表(四)工程督導小組工程品質督導紀錄表(五)查核簡要報告格式 7089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督導小組委員督導紀錄表 列管計畫名稱 標案名稱 督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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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工作群之負責人由召集人指定小組委員一人兼任,其成員由本小組遴選學者專家聘兼之。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會聘兼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研究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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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各分局應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參選社區至本局,由本局邀請評選小組委員排定評選時程。由本局評選小組就各分局提報參選社區進行評選:(1)第一階段:現地評分由評選小組委員至各社區現勘,成績佔總分70%。社區對第一階段評選小組委員建議事項之後續因應作法(10%)。B.獨特性、創新性、故事性及總體成果(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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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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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7-03
- 內容:
-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及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專案小組調查過程 應保護申訴者及被 申訴者之隱私及人 格法益,調查結束 後,由小組委員將 結果作成調查報告 書,提申訴處理委 員會審議。專案小組調查過程 應保護申訴者及被 申訴者之隱私及人 格法益,調查結束 後,由小組委員將 結果作成調查報告 書,提申訴處理委 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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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01-21
- 內容:
- 六、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惟邀請與會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六、 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惟邀請與會之 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 修正本署資訊推動小組委員人數。(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 修正本署資訊推動小組執行秘書及幹事所屬 六、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 及幹事均為無給職,惟 邀請與會之學者、專家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 六、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 及幹事均為無給職,惟 邀請與會之學者、專家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 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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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01-20
- 內容:
- 五、審議小組委員應公正客觀,並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洩漏審議案件之內容及委員之審議意見。六、審議小組委員有前點所定之情形或其他具體事實,足以影響其公正性,而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令其迴避。七、審議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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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8-06
- 內容:
- 八、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審查小組委員所提意見,得以下列原則辦理:(一)由社區整理為意見及處理情形表,並納為農村再生計畫附件。 八、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審查小組委員所提意見,得以下列 原則辦理: (一) 由社區整理為意見及處理情形表,並納為農村再生計畫附 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審查小組委員所提意見,得以下列原則辦理: 由社區整理為意見及處理情形表,並納為農村再生計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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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3-24
- 內容:
- 六、本工作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