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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5-23
- 內容:
- 六、 評鑑委員及協辦單位:(一)每場次以五名評鑑委員出席為原則,包含邀聘之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三名)及本部代表;分區輔導平台之輔導老師得列席協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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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2-26
- 內容:
- 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任期為二年;因故出缺時, 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 兼任之,任期為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 ( 派 ) 兼任之,任期為二年;因故出缺時,第十四點) 十一、申評會委員為無給職及專家學者之撰稿費及出席費規定。(第十五 點) 十二、所需經費支應規定。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 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 之,任期為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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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得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得由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 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 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位 於都市計畫非農業區或 保護區之面積大於十公 頃者,得由本會水土保持 局各分局會同本局、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 關專家學者共同會勘後 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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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第二 款最後展延之申請,應 邀集建築、消防主管機 關(單位)與專家學者 等組成專案小組就各項 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 得使用執照所需時間, 並定其查核時點,敘明 具體理由後,轉請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展延,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第二款最後展延之申請,應邀集建築、消防主管機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等組成專案小組就各項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所需時間,並定其查核時點,敘明具體理由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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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前項興建集村農舍建築許可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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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服務小組,協助農民集村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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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消防等相關主管機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實地會勘,就各項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所需期間,機關申請專案輔導休閒農場展延案,得邀集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會勘。政府依本規定參、二、(一)辦理時,應邀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審查小組, 並得視其需要,辦理現場勘查。應邀集建築、消防等相關主管機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實地會勘,就各項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所需期間,申請專案輔導休閒農場展延案,得邀集相關部會 及專家學者 組成專案小組 審查,必要時並 得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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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為審查休閒農業區劃定案件,本部應聘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之劃定審查小組;地籍清冊資料報送本部,由本部邀集機關及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召開審查會議,並經決議通過後,辦理變更公告。為審查休閒農業區劃定案件,本 部 應聘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之劃定審查小組;為審查休閒農業區劃定案件,本會應聘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之劃定審查小組;審查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地籍清冊資料報送本 部 ,由本 部 邀集機關及專家學者三人 至五人召開審查會議,並經決議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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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縣(市)政府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本局代表及所屬轄區分局代表。(2)鄉(鎮、市、區)公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本局代表及所屬轄區分局代表。(3)分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 2.清疏工程提報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1)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及所屬轄區分局代表。(2)鄉(鎮、市、區)公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及所屬轄區分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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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2-18
- 內容:
- 時得視提案計畫內容邀請農業部及所屬機關、各部會、專家學者等參與,並請提案單位進行簡報及說明,得視提案計畫內 容邀請農業部及 所屬機關、各部 會、專家學者等 參與,並請提案 單位進行簡報及 說明,提案計畫內容邀 請本會及所屬機 關、各部會、專 家學者等參與, 並請提案單位進 行簡報及說明,審查時得視提案 計畫內容邀請農業部及所屬機關、各部會、專家學者等參 與,並請提案單位進行簡報及說明,審查結果將送提案單審查時得視提案計畫內容邀請農業部及所屬機關、各部會、專家學者等參與,並請提案單位進行簡報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