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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溪淤積土石清疏工程提案及審查作業須知(112.1.1停止適用)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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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溪淤積土石清疏工程提案及審查作業須知(112.1.1停止適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水保監字第098185205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水保監字第1031862693號函修正發布第2、3、5、6點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水保治字第1111862020號函定自112年1月1日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執行清疏工程,規範工程提案及審查作業事宜,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提案申請:

(一)執行機關提報預定辦理清疏工程應檢附「水土保持野溪淤積土石清疏工程勘查紀錄表」(如附表一),以及填報「預定辦理野溪淤積土石清疏工程明細表」(附表二或附表三)。

(二)提報程序如下:

1. 清疏工程提報經費五百萬元以上者:

(1)屬鄉(鎮、市、區)公所執行案件,由該公所填列附表二後,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查核後提報。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自行提報案件及公所陳報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後,函報本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3)分局應彙整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案件,併同自行提報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後,函報本局辦理審查。

2. 清疏工程提報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

(1)屬鄉(鎮、市、區)公所執行案件,由該公所填列附表二後,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查核後提報。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自行提報案件及公所陳報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後,函報分局。

(3)分局應彙整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案件,併同自行提報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後,由分局辦理審查。

(三)由分局查核工程施作地點確屬野溪範圍。

三、審查作業:

(一)審查時,依提報經費額度及案件執行機關不同,審查成員分別如下:

1.清疏工程提報經費五百萬元以上者:

(1)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本局代表及所屬轄區分局代表。

(2)鄉(鎮、市、區)公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本局代表及所屬轄區分局代表。

(3)分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

 

2.清疏工程提報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

(1)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及所屬轄區分局代表。

(2)鄉(鎮、市、區)公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及所屬轄區分局代表。

(3)分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分局之轄區有案件提報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分局均應指派代表列席備詢。

四、審查程序:

(一)執行機關報告。

(二)審查評定:依案件性質分為「同意辦理」、「修正後同意辦理」及「暫緩辦理」三類。

五、核定程序:審查程序完成後,清疏工程提報經費五百萬元以上者,由本局依審查結果,循程序簽報核定辦理;清疏工程提報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由分局依審查結果核定辦理,並函報本局備查。

六、清疏工程審查及核定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山坡地範圍內(不含林班地)之野溪瓶頸段,影響公共設施、部落居住安全河段優先辦理清疏作業。

(二)本局及分局野溪清疏整體調查規劃優先清疏之野溪。

(三)地方執行機關陳報有清疏必要之野溪。

(四)野溪清疏土石已有妥善處理方式者。

(五)執行機關之工程進度無延宕或工程督導成績優良者。

(六)如有時效性或其他特殊因素須先行辦理者,不受提報經費額度限制,得專案經分局審查,報本局核定後執行。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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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工程勘查紀錄表.pdf 162kb pdf
附表2-5-工程明細表&審查表.pdf 220kb pdf
附表2-5-工程明細表&審查表.ods 14kb ods
附表2-5-工程明細表&審查表.xls 41kb xls
附表1.工程勘查紀錄表.doc 60kb doc
附表1.工程勘查紀錄表.odt 20kb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