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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2-26
- 內容:
- 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任期為二年;因故出缺時,外部專家、學者撰寫調查報告及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其餘委員, 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 兼任之,任期為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部專家、學者撰寫調查報告及出席會議,得依規 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 ( 派 ) 兼任之,任期為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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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得通知當 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必 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 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 席說明。四)申訴案件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 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 專家、學者列席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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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得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得由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 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 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於都市計畫非農業區或 保護區之面積大於十公 頃者,得由本會水土保持 局各分局會同本局、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 關專家學者共同會勘後 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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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第二 款最後展延之申請,應 邀集建築、消防主管機 關(單位)與專家學者 等組成專案小組就各項 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 得使用執照所需時間, 並定其查核時點,敘明 具體理由後,轉請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展延,縣(市)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第二款最後展延之申請,應邀集建築、消防主管機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等組成專案小組就各項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所需時間,並定其查核時點,敘明具體理由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並定其最後展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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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前項興建集村農舍建築許可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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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服務小組,協助農民集村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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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為之。中央主管機關並得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申請第一項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並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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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消防等相關主管機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實地會勘,就各項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所需期間,申請專案輔導休閒農場展延案,得邀集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會勘。政府依本規定參、二、(一)辦理時,應邀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審查小組, 並得視其需要,辦理現場勘查。 3、農委會應邀請學者及相關部會代表組成休閒農場專案審查小組複審,並得視其需要,辦理現場勘查。應邀集建築、消防等相關主管機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實地會勘,就各項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所需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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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審查休閒農業區劃定案件,本部應聘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之劃定審查小組;地籍清冊資料報送本部,由本部邀集機關及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召開審查會議,並經決議通過後,辦理變更公告。為審查休閒農業區劃定案件,本 部 應聘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之劃定審查小組;審查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審查休閒農業區劃定案件,本會應聘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之劃定審查小組;地籍清冊資料報送本 部 ,由本 部 邀集機關及專家學者三人 至五人召開審查會議,並經決議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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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一人。(六)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關代表委員,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 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 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 業處一人。其餘委員由本 會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 者專家聘兼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 業處一人。 (六)學者專家四人至六 依農業部組織法第五條第四 款及第五款規定,農業部次 及機關為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