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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前項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所需之可攜式儲存媒體(如光碟或隨身碟)由申請者自備,並經本署資通安全管理作業確前項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所需 之可攜式儲存媒體(如光碟或隨身碟) 由申請者自備,並經本署資通安全管前項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所需之可攜式儲存媒體(如光 碟或隨身碟)由申請者自備,並經本署資通安全管理作業確認 *複製影像檔案可攜式儲存媒體型式及 數量: 申請人(簽章): 簽收日期: 填表說明: 二、複製影像檔案請自備可攜式儲存媒體由管理單位確認無資安風險後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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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0-03-12
- 內容:
- 電子看板、網頁宣傳運用、社群媒體及其他實體與電子廣告製作物。本標章應依本署公告之標準圖樣使用,跑馬燈、電子看板、網頁宣傳運用、社群媒體及其他實體與電子廣告製作物。電子文宣印刷品、跑馬燈、電子看板、網頁宣傳運用、社群媒體及其他實體與電子廣告製作物。電子文宣印刷品、跑馬燈、電子看板、網頁宣傳運用、社群媒體及其他實體與電子廣告製作物。商業廣告影片、電子文宣印刷品、跑馬燈、電子看板、網頁宣傳運用、社群媒體及其他實體與電子廣告製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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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11-27
- 內容: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 眾散布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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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協助宣傳。4.出版專書。(二)得獎單位之地方政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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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2-14
- 內容:
- 辦理災情蒐報查證追蹤事宜及監看新聞媒體報導,並綜整各分組所掌握最新災情,定時製作災情報告上網發布。錯誤報導更正、民眾安全防護宣導及新聞媒體聯繫溝通等事宜。2. 網路資訊組:由本部主導,辦理災情蒐報 查證追蹤事宜及監看新 聞媒體報導,並綜整各 分組所掌握最新災情, 定時製作災情報告上網 發布。辦理災情蒐報查證 追蹤事宜及監看新聞媒 體報導,並綜整各分組 所掌握最新災情,定時 製作災情報告上網發 錯誤報導 更正、民眾安全防護宣 導及新聞媒體聯繫溝通 等事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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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5-19
- 內容:
- 不可編列媒體採訪費用。 25-00 物品 凡實施計畫所需使用年限未達兩年或單價未達一萬元之消耗或非消耗品購置費用屬之, ■ 不可編列媒體採訪費用。 25-00 物品 凡實施計畫所需使用年限 未達兩年或單價未達一萬 元之消耗或非消耗品購置 費用屬之,如油料、 不可編列媒體採訪費用。 25-00 物品 凡實施計畫所需使用年限未達兩年或單價未達一萬元之消耗或非消耗品購置費用屬之,如油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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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8-18
- 內容:
- 如有工程品質相關事件經媒體報導致影響機關形象及信譽,分局未善盡處理之責,至多扣總分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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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1-23
- 內容:
- 四、媒體報導 廣告托播有____則,地方性____則,全國性____則。(若「無」請填0) 網路媒體報導有______則。(若「無」請填0) 平台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視/新聞媒體報導有______則。(若「無」請填0) 媒體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媒體報導 廣告托播有____則,地方性____則,全國性____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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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3) 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以下簡稱新傳處)及地方政府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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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6-25
- 內容:
- 由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民政局取得戶役政資料媒體,轉供本局做為土石流防災疏散路線資訊建立使用。本局對由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民政局提供之戶役政資料媒體,應依本要點規定存放於本局資訊機房內並列管之,為維護資料安全,本局取得之戶役政資料媒體,經主管核准後,方可轉交應用於本局相關業務計畫使用。五、相關業務計畫使用完畢之戶役政資料媒體,應由本局媒體管理人員立即銷毀。六、為維護相關資料安全,非經主管核可不得將資料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