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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或原領得之農舍建造執照已逾期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之註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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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第一項勘查時,應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及說明,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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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使用期間乙方土地如界址發生糾紛時,應依 照地政機關鑑界結果辦理,在鑑界前,仍以本契約第一條為準。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需鑑界時,得洽乙 方協助並自行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使用期間乙方土地如界址發生糾紛時,應依照地政機關鑑界結果辦理, 在鑑界前,仍以本契約第一條為準。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需鑑界時,得洽乙方協助並自行 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使用期間乙方土地如界址發生糾紛時,應依照地政機關鑑界結果辦理, 在鑑界前,仍以本契約第一條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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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5-03
- 內容:
- 並有效規範管理網路資料之查詢利用,以防止網路連線取得地政機關保存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特定本作業管理規定。發揮資訊共享效 益,並有效規範管理網路 資料之查詢利用,以防止 網路連線取得地政機關 保存之個人資料電腦檔 案不當使用或洩漏,特定 本作業管理規定。發揮資訊共享效 益,並有效規範管理網路 資料之查詢利用,以防止 網路連線取得地政機關 保存之個人資料電腦檔 案不當使用或洩漏,特定 本作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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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將計畫名稱及範圍內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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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土地界址與地籍圖經界線有偏移時,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參酌地籍圖、原登記面積及實地現況辦理測量,前項土地因災害致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應先由該地政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相互協議、測量結果或第三項之調處結果,其土地面積或界址發生變動者,該地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一造之申請,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進行調處時,得請該管地政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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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另依內政部一 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 日修正之「土地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 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 原則」,各直轄市、 縣(市)地政機關劃 定土地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不得私 有土地,如涉及原住 民申請經公產管理機 關同意配合提供增、 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