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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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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暨所屬各分署配合檢察、廉政、調查機關發動刑事偵查作為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02-08
    容:
    二、因職稱調整,由分局 長修正為分署長。 則由分署長指派適 當人員陪同,以提 供必要之協助。 檢廉調機關持搜索 票進入機關進行搜 索時,相關單位及 人員應予配合外, 則由分局長指派適 當人員陪同,以提 供必要之協助。
  • 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4-27
    容:
    承辦人 課長 主計室 秘書 副分局長 分局長 坐落 地號 坐標 補助項目 規格 (或單位) 數量 補助基準 補助金額( 承辦人 檢查人 課長 主計室 秘書 副分局長 分局長 檢查照片 項 目 名 稱 : 項 目 名 稱 : 項 目 名 稱 : 附件十( 承辦人 檢查人 課長 主計室 秘書 副分局長 分局長 注意事項: 1.
  • 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個人資料與資通安全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8-01-31
    容:
    分別由局長指派 副局長一人及主任秘 書兼任之;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總工程 司、本局各組室中心 (以下簡稱各單位)一 級主管及各分局分局 長兼任。
  • 4.
    題:
    九十八年度富麗新農村建設研提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承辦單位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首長(代理人)或分局長簽名 【附件四】 ○○年度富麗新農村建設工程明細表 件 總申請經費: (千元) 承辦單位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首長(代理人)或分局長簽名 【附件三】 【附件四】 ○○年度富麗新農村建設工程明細表 填報機關: 政府或水土保持局 分局 註: 件 總申請經費: (千元) 承辦單位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首長(代理人)或分局長簽名 【附件四】 ○○年度 富麗新農村 建設工程明細表 優先 順序 實施項目 執行機關 經費(
  • 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01-21
    容:
    其餘 委員由本局總工程 司、各組室中心(以下 簡稱各單位)一級主管 及各分局分局長兼 任。 本局各單位及各分 局應由單位主管及分局 長指派適當人員一人, 擔任資訊聯繫窗口,負 責資訊業務宣導暨本小 組協調聯繫事宜。
  • 6.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107.01.3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3-01-02
    容:
    分別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及主任秘書兼任之;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總工程司、各組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一級主管及各分局分局長兼任。
  • 7.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現勘人員 單位 簽名欄 現勘意見 (如無意見則免填 具) 承辦人: 課長: 秘書: 副分局長分局長: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含所屬 機關),理由同第一點修正說 明。
  • 8.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100.8.16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8-16
    容: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或指定副局長)兼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各組、室、中心主管、總工程師及所屬各分局分局長派兼之,均為無給職。
  • 9.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秘書: 副分局長分局長: 104.05 PCC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游富傑 104. 承辦人: 課長: 秘書: 副分局長分局長: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vicky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初審結果彙總表 填報機關:水土保持局○○分局  課長: 秘書: 副分局長: 分局長: 註: 1.
  • 10.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各分署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品質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4-19
    容:
    報請分署長派 兼之,承召集 督導事宜,由 副分局長或秘 書兼任之。 (二)置副召集人一 人,由分局長 指派一人兼任 之。 (三)委員若干人,由 各分局具有工 程專業知識,置之專家名單 中覓得適當人 選者,得敘明 理由,另行遴 選後簽報分局 長核定。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召 集人就各分局 現職人員遴選 報請分局長派 兼之,承召集 人之命處理各 分署督導小組 行政事務。行文方式: 督導結果、決定或決 議事項,經各分局長 核定後,函知執行機 關及相關單位辦理, 並副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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