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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暨所屬各分署配合檢察、廉政、調查機關發動刑事偵查作為注意事項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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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暨所屬各分署配合檢察、廉政、調查機關發動刑事偵查作為注意事項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政字第112185662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政字第1121856718號函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暨所屬各分局配合檢察、廉政、調查機關發動刑事偵查作為注意事項」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暨所屬各分署配合檢察、廉政、調查機關發動刑事偵查作為注意事項」

法規內容

一、為使本署暨所屬各分署遇檢察、廉政、調查機關發動刑事偵查作為時,能依法配合與即時通報,以妥為應處及保障相關同仁之法定權益,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察機關:指各地方檢察署。

(二)廉政機關:指法務部廉政署(含各調查組)。

(三)調查機關:指法務部調查局(含各所屬處站)。

(四)刑事偵查作為:指檢察、廉政、調查機關(下稱檢廉調機關)因本署暨所屬各分署同仁於執行職務所涉及刑事案件發動之調卷、約談、傳喚、飭(請)回、羈押、交保、搜索、扣押等。

三、本署暨所屬各分署遇檢廉調機關發動刑事偵查作為時應儘速陳報機關首長,並知會政風室,相關處理程序如下:

(一)調卷:

1.接獲檢廉調機關以出具公函調取卷證資料時,宜先瞭解案情,並掌握時效。如有相關疑問或困難,應主動聯繫調卷機關溝通說明、協調處理。

2.來函如未敘明需提供正本,一律提供影本,加蓋「與原本相符」及經辦人印章。調卷如提供正本,應由被調卷機關製作調卷清單,請調卷機關確認點收。

(二)傳喚、約談、飭(請)回、交保、羈押:

1.接獲檢察機關「傳票」或廉調機關「約談通知書」,經列為「犯罪嫌疑人」、「關係人」、「證人」身分時,應即時向直屬長官報告,並依指定時間準時到場應訊;本署同仁由政風室派員陪同前往,各分署同仁則由分署長指派適當人員陪同,以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未能於指定時間到場者,應主動聯繫約談、傳喚機關更改期日。接獲法院「傳票」時,比照前述作法。

2.同仁接受傳喚或約談後,經檢廉調機關飭(請)回或交保者,宜將相關內容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陳報機關首長及直屬長官並知會政風室,以利機關及時必要瞭解,並研採適當之行政處理。惟對外仍應注意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予以必要之保密或限制公開。

3.同仁接受傳喚或約談後,經檢察機關申請羈押,陪同人員應即通報機關首長及直屬長官。如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應由人事單位依程序發布停職令。

(三)搜索、扣押:

1.檢廉調機關持搜索票進入機關進行搜索時,相關單位及人員應予配合外,另應檢視搜索票內容瞭解案情,立即陳報機關首長。

2.檢廉調機關經搜索有需扣押之文書或其他公有物品時,應由所持有或保管之單位人員配合清點交付,並注意檢廉調機關應製作收據,詳列扣押物名目並簽署,交付所持有或保管之單位人員收執。

3.檢廉調機關經搜索將機關同仁帶回偵訊時,比照「傳喚、約談、飭(請)回、交保、羈押」作業方式。

四、本署暨所屬各分署遇上揭刑事偵查時,本署人事室、政風室及相關單位得視情況組成關懷小組,適時追蹤關懷同仁,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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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檢察廉政調查機關發動刑事偵查作為注意事項發文總說明 125kb pdf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暨所屬各分署配合檢察、廉政、調查機關發動刑事偵查作為注意事項對照表 186kb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