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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二、應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辦理容許使用範圍者,依國有財產法所定計收基準百分之五十計收。三、非屬前二款,仍維持農業使用範圍者,依國有財產法所定計收基準百分之二十計收。
  • 2.
    題:
    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其興辦事業計畫書應包含休閒農場申請變更使用範圍休閒農業設施使用計畫表(如附件三)及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 附表三:休閒農場申請變更使用範圍休閒農業設施使用計畫表(附件三) 附圖二:應 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或核准使 (二)安全管理 說明用地變更使用範圍之安全措施與緊急防災應變規劃,包括平時安全管理、關規定應加會機關表 附表三(附件三) 休閒農場申請變更使用範圍休閒農業設施使用計畫表〈 計畫興建之各項設施項目、 第二點附件三、 休閒農場申請變更使用範圍休閒農業設施使用計畫表 期 別 *註1 設施項目 變更(
  • 3.
    題: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重要水庫集水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及其他規定不得開發建築使用範圍內。 □ 供遊客使用之建築物及設施位特定水土保持區、重要水庫集水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留區、森林區、特定農業區及其他規定不得開發建築使用範圍內。
  • 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08-24
    容:
    四、場地之使用範圍,除所申請使用之會議室外,含會議室內既有設備。若需場地外之周邊設備或設施之使用, 場地之使用範圍,除所申請使用之會議室外,含會議室內既有設備。若需場地外之周邊設備或設施之使用, 場地之使用範圍,除所申請使用之會議室外,含會議室內既有設備。若需場地外之周邊設備或設施之使用, 場地之使用範圍,除所申請使用之會議室外,含會議室內既有設備。若需場地外之周邊設備或設施之使用, 場地之使用範圍,除所申請使用之會議室外,含會議室內既有設備。若需場地外之周邊設備或設施之使用,
  • 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4-27
    容:
    土地標示及使用範圍如下: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標示及使用範圍如下: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 此致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土地標示及使用範圍如下: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 此致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土地標示及使用範圍如下: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 此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 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8-02-14
    容:
    前款借用契約應載明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前款借用契約 應載明宿舍所 在地及使用範 圍、借用期間、 借用人應履行 之義務及違約 之責任等。四)前款借用契約 應載明宿舍所 在地及使用範 圍、借用期間、 借用人應履行 之義務及違約 之責任等。借用下列宿舍使用,雙方議定條件如下: 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一)宿舍坐落: (二)基地面積(㎡): (建物面積(㎡): (四)構造情形: (五)使用範圍: 借用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 7.
    題:
    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105.12.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4-13
    容: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 8.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水土保持義務人)第九條 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一、宜農、牧地之經營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