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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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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九十八年度富麗新農村建設研提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十五)受益人口數高者。(十六)符合健康效率永續經營的理念者。(十七) (十五)受益人口數高者。 (十六)符合健康效率永續經營的理念者。 (十七)具有其他特殊事項者。公共設施改善之急迫性且受益人口數高者。 20 所提工程項目符合改善地方與社區公共建設之急迫性,且受益人口數高者。 (十五)受益人口數高者。 (十六)符合健康效率永續經營的理念者。
  • 2.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符合農村社區居民之需求且受益人口數較多者。 □社區居民配合度高,且提出具體完善之後續管理與維護機制者。 □符合農村社區居民之需求且受益人口數較多者。 □ 社區居民配合度高,且提出具體完善之後續管理與維護機制者。
  • 3.
    題:
    九十九年度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研提注意事項(100.12.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三)以人口數為計算級距,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為二十萬元,一千~二千人為三十萬元,二千~三千人為四十萬元,三千人以上為五十萬元為限。 註一:請就規劃區之社區組織、人口數、戶數、產業文化特色、自然景觀、農宅、土地使用及過去相關單位曾投資建設概 況等予以簡述說明。 註 一:請就規劃區之社區組織、人口數、戶數、產業文化特色、自然景觀、農宅、土地使用及過去相關單位曾投資建設概況等予以簡述說明。
  • 4.
    題:
    九十九年度推動農村再生建設研提注意事項(102.2.22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符合農村社區居民之需求且受益人口數較多者。 □社區居民配合度高,且提出具體完善之後續管理與維護機制者。 □ 符合農村社區居民之需求且受益人口數較多者。 □ 社區居民配合度高,且提出具體完善之後續管理與維 公共設施改善之急迫性且受益人口數高者。 20 所提工程項目符合改善地方與社區公共建設之急迫性,且受益人口數高者。 具體完善之後續管理與維護機制,且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公共設施改善之急迫性且受益人口數高者。 20 所提工程項目符合改善地方與社區公共建設之急迫性,
  • 5.
    題: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除關懷班外各階段必須完成培訓之人數,原則採定額人數方式,依社區戶數或人口數分為A、B、C、D四級距,分別依比例完成培根計畫訓練,並具備相關結訓證明者,並配合附 成培訓之人數,原則採定 額人數方式,依社區戶數 或人口數分為A、B、C、D 四級距,分別依比例完成 培根計畫訓練,並具備相 關結訓證明者,除關懷班外各階段 必須完成培訓之人數, 原則採定額人數方式, 依社區戶數或人口數 分為A、B、C三級距, 分別依比例完成培根 計畫訓練,並取得結業 證書或具備相關結業 證明者,
  • 6.
    題:
    九十八年度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研提注意事項(含參與式僱工購料)(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09
    容:
    符合農村社區居民之需求且受益人口數較多者(七)社區居民配合度高,且提出具體完善之後續管理與維護機制者。符合農村社區居民之需求且受益人口數較多者 (七)社區居民配合度高,且提出具體完善之後續管理與維護機制者。 □符合農村社區居民之需求且受益人口數較多者。 □社區居民配合度高,且提出具體完善之後續管理與維護公共設施改善之急迫性且受益 人口數高者。 20 所提工程項目符合改善地方與 社區公共建設之急迫性,且受益 人口數高者。 5.具體完善之後續管理與維護 機制,且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 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 7.
    題:
    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8-07-14
    容:
    (五)受益人口數高者。(六)不涉及土地變更編定。(七)可突顯地方特色及農村風貌。
  • 8.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11-30
    容: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得重複核發住屋受災救助。住屋毀損 達不堪居住程度,依 受災戶戶內人口數 發放,每人以新臺幣 二萬元計算,最高以 十萬元為限。經核定應發給死亡 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 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 人口數中扣除;經核定應 發給安遷救助者,不得重 複核發住屋受災救助。經核定應發給死亡 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 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 人口數中扣除;經核定應 發給安遷救助者,不得重 複核發住屋受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