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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十為計算基準:(一) 國家公園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四十為計算基準。三、因私人開發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為交通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二十為計算基準。但經直轄市或縣(市)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二、變更供前款以外之事業設施使用,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十為計算基準。第5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