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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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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推挖土機作業管理要點(106.07.0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26
    容:
    挖)土機作業服務,應填具「推(挖)土機作業申請書」,並檢附「水土保持勘查結果通知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向施工單位(本局所屬分局或該管縣市政府)辦理。
  • 82.
    題: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3
    容:
    三、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管理,以本部為主管機關;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為主辦機關。 三、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 管理,以本部為主管機 關;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 持署為主辦機關。 三、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與 管理,以本會為主管機 關;林務局及水土保持 局為主辦機關;直轄 市、各縣(市)政府及林 務局、水土保持局等所 屬各單位為執行機關。
  • 83.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契約(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0
    容:
    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敘明其棄土位置、棄運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有關主管機關核備,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機關查核。併同施工計畫,送請機關核轉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該項交通維持計畫之格式,應依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84.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各款(須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未採限制性招標者免填):免填。(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五十九、本採購(1)訂底價;(2)不訂底價:1。
  • 8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25
    容: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或分署審查。後續審查之書件份數,由本署代辦農業部函復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 屬分署審查者,由分署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加蓋核(審)定章(樣式如附件)及騎縫章八份;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份、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本署(或分署)二份。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機密文書等級及保密期限,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二) 外聘審查委員徵詢:外聘審查委員聘任前,應先告知保密事項,
  • 86.
    題: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8-04-08
    容:
    (十)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劃定公告之河川區域內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公告河川區域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或堤防預定線,經水利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四、辦理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認定作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如下:(一)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 87.
    題: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8-06
    容:
    土壤之調查與分析,應以一般通用方法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為之。第 35 五、山坡地違規使用,經主管機關處分並限期恢復裸露地植生之地區,其   農路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第 76 條(道路選線)道路選線之原則如下:但經水利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二、區外設置合法棄土場及取土場,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工    程主辦機關或水土保持義務人,
  • 88.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3-25
    容: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指本法第二條所稱之主管機關;管理機關,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之管理機關。二、擬定廢止計畫或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第四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程序如下:一、位於縣(市)行政區域者,由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劃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二、位於直轄市行政區域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劃定計畫並據以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 89.
    題: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2-10
    容:
    水土保持保證金 (以下簡稱保證金) 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總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為百分之二十。前項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施工者,其保證金,依核定之各期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保證金由水土保持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向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之主管機關一次繳納;分期施工者,保證金於申領各期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繳納。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仍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90.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條第七款所稱法定林木造林,係指依中央或直轄市林業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樹種、方法及密度,從事造林及撫育者。指定監督管理之程序) 第三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應將指定監督管理之範圍予以公告,前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副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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