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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標題:
-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5-31
- 內容:
- 第七條 社區公約依前條規定簽署同意後,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社區公約及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一、社區公約制定會會議紀錄,包含異議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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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標題:
-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5-31
- 內容:
- 熱對流改善設施、窳陋建築物拆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三、庭院改善:庭院、節能減碳設施、窳陋設施拆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第六條 申請個別宅院整建,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符合第三條所定個別宅院整建條件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個別宅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申請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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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並將彙整表及申請書函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本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再生歷程網對前款農村社區所提之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二)產業活化:產業活化之申請除須符合下列各項外,其內容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二)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1、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應以既有聚落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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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31
- 內容:
- 生計畫二十份及下列文件各一份,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一、社區組織代表之立案證明文件。二、所有參與社區居民會議且經該社區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訓練之結訓人員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區組織代表檢附之文件不符前項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第 七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十四日內辦理公開閱覽,於直轄市或縣(第 八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社區成年居民意見納入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之參考,並應於公開閱覽期間屆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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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03
- 內容:
- (六)工程輔導執行結果統計由本局農村建設組彙製工程輔導執行結果統計表(表五),每月視執行情形提主管會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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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9-02
- 內容:
- 並依規定期程於本署辦公室自動化系統(OA)完成單位主管線上簽核。(二)各提報計畫應於該次審查會議結束後,抄 寫、複印或攝影 底價核定決行 主辦科(室)主管預擬 底價 決標情形決行 契約書核定決行 期初、期中、期末審查會 審查委員決定、複印或攝影 底價核定 決行 主辦 科 ( 室 ) 主管預擬底價 決標情形 決行 契約書核定 決行 期初、 底價核定 決行 主辦 科 ( 室 ) 主管預擬底價 決標情形 決行 契約書核定 決行 期初、期中、 期 末審查會審查委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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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三、農村再生發展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發展需要,擬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之區域。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相關資源,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政策,整合政府各部門在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及計畫。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農村再生之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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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4-19
- 內容:
- 以下檢查項目無需勾選) 檢 查 項 目 是 否 備 註 一、是否需邀請道路主管權責機關協商? □ 有 □ 無 簡易橋梁 及箱涵 通洪斷面瓶頸 (若無,以下檢查項目無需勾選) 檢 查 項 目 是 否 備 註 一、是否需邀請道路主管權責機關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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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三、本查定工作,以農業部為主管機關,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原住民保留地,另複製一份函送原住民保留地主管單位。六、更正查定之處理如下:(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前,且仍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者;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逕為分割、合併之登記者,不在此限。且仍 屬同一土 地所有權 人者;或由 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 關依法逕 為分割、合 併之登記 者,不在此 限。 但由各目 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 法逕為分 割、合併之 登記,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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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標題:
-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標示牌統一規定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2-11
- 內容:
- 水土保持義務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監督管理機關 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日期及文號 工地負責人 電話 民眾通報專線 主管機關(單位) 電話 工程概要 概述基地面積、工程範圍、水土保持設施及數量等。持法執行相關問題議程資料 ○○○○○○○水土保持計畫 水土保持義務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監督管理機關 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日期及文號 開工日期及 預定完工日期 電話 工地負責人 電話 民眾通報專線 主管機關(單位) 電話 工程概要 概述基地面積、工程範圍、水土保持設施及數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