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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題: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3
    容:
    以主辦機關歷年興建或輔建工程之平時養護、管理及災害之緊急搶修為主。應在每年相關治山防災計畫經費項下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工程維護及災害修復經費。以主辦機關 歷年興建或輔建工程 之平時養護、管理及災 害之緊急搶修為主。 管理範圍以主辦機關 歷年興建或輔建工程 之平時養護、管理及災 害之緊急搶修為主。應 在每年相關治山 防災計畫經費項 下編列百分之十 以上之工程維護 及災害修復經 費。
  • 62.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契約(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0
    容:
    天然災害之防範。施工棄土之處理。工地災害或災變發生後之善後處理。其他施工作業屬廠商應辦事項者。第十三條 災害處理一、本條所稱災害,指因下列天災或不可抗力所生之事故: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核生化事故或放射性污染,達法規認定災害標準或經政府主管機關認定者。
  • 63.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辦理招募時,要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有關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職業災害補償等事項。九十、本工程若屬「災害重建工程」,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核算公式,計算本工程應僱用災居民人數等於:元(合約金額)×85%×25%/1,
  • 6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十六、為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搶險、搶通、搶修工程時,依照「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辦理。 十六、為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搶險、搶通、搶修工程時,依照「農業 部農村發展及 水土保持 署 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辦理。 十六、為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搶險、搶通、搶修工程時,依照「 行政院 農業 委員會 水土保持 局 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
  • 6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公務車輛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02
    容:
    因應機關業務需求及天災、事變及突發性事故等,駕駛人於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仍宜保持通訊設備暢通,以便聯繫相關出勤事宜。 因應機關業務需求及 天災、事變及突發性 事故等,駕駛人於天 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 時,仍宜保持通訊設 備暢通,以便聯繫相 關出勤事宜。 因應機關業務需求及 天災、事變及突發性事 故等駕駛人於天然災 害宣布停止上班時,仍 宜保持通訊設備暢 通,以便聯繫相關出勤 事宜。
  • 66.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3-25
    容: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行政區域有天然災害發生,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逕為擬定劃定計畫,二、大規模崩塌災害、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及其影響範圍,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二、近三年無重大土砂災害致人民生命或財產損失。三、已無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求。 前項第一款、第三 款行政區域有天然災 害發生,且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 機關所屬機關逕為擬 定劃定計畫, 二、大規模崩塌災害、 大規模崩塌潛勢 區,及其影響範 第四條 特定水土保持 區劃定程序如下:
  • 67.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三、災害 (或違規) 現況說明。四、防災對策及工程內容、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
  • 68.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二、水土保持計畫:係指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訂之計畫。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八、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其他因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主要河川集水區:以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沖蝕、崩塌,防止洪水災害,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 69.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緊急處理程序)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言;主管機關採取緊急處理時,應通知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 70.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以防治沖蝕、崩坍、地滑、土、石流失等災害,保護自然生態景觀,涵養水源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第十五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劃定巡查區)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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