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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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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12-31
    容:
    獲頒前條第一項各獎項之機關及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得獎機關及得獎者服務機關,本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敘獎:一、坡地金育獎:(一) 直轄市組: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第7條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32666444由中央主管機 關通知得獎機關及得 獎者服務機關,本權責 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 人員之敘獎:一、坡地金育獎:(一)直轄市組:
  • 62.
    題:
    九二一重建地區山坡地住宅社區外圍水土保持設施補助作業要點(106.08.0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9-14
    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於十日內,邀集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相關技師公會及權責單位辦理現場會勘,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 6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7-25
    容:
    以契約金額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權責核定後,於工程竣工時一併辦理結算;新增項目由執行機關與承包商協議單價,初估土砂流出量: m 3 15 災害處理權責單位:□農村水保署 □林業保育署 □地方政府 否則應加填列18~29欄) □(1)已由(或已通知)權責單位處理 □(2)尚待後續現勘確認 □(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以契約金額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權責核定後,於工程竣工時一併辦理結算;新增項目由執行機關與承包商協以契約金額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權責核定後,於工程竣工時一併辦理結算;新增項目由執行機關與承包商協議單價,
  • 64.
    題:
    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輔導實施造林計畫(91.1.28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10-23
    容:
    政府依各該府所訂定山坡地違規查報與取締要點之權責單位(詳如附錄一),以雙掛號或公示送達方式,逐筆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政府訂定之山坡地違規查報與取締要點規定,由權責單位依法處罰,並再通知限期改正,直至完成造林為止。依各縣(市)政府訂定之山坡地違規查報與取締要點規定,由權責單位依法處罰,並繼續通知限期改正。11附錄一台灣省各縣(市)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要點權責分工表縣市別一般山坡地原住民保留地國有林班地、試驗林、保安林地縣市別一般山坡地原住民保留地國有林班地、
  • 65.
    題: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4
    容:
    三、農路之養護權責劃分如下:(一)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事項:1. 三、農路之養護權責劃分如 下: (一)本部農村發展及 水土保持署辦理 事項: 1. 三、農路之養護權責劃分如 下: (一)本會水土保持局 辦理事項: 1.
  • 66.
    題: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3
    容:
    五、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管理權責劃分如下:(一)由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分署興建之治山防災工程,查本要點內文除第三點 外,無再規範執行機關 之權責事項,爰刪除執 行機關之規定。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五、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修正所屬機關名稱及簡稱, 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由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所屬分 署興建之治山防 災工程,於完工 驗收後一個月內 附具圖冊移交當本部所屬機關接 受其他機關(構) 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由水土保持局所 屬工程所興建之 治山防災工程,
  • 67.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補助或輔辦工程處理要點(91.6.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2-15
    容:
    如情形特殊無法另行發包時,依各類別之權責經核定或核備後併原工程辦理追加工程。年度結束未發生權責或工程結案後仍有剩餘時,均應照原出資比例繳還本局。二十一、年度結束前已發生權責而未支用數依下列處理:屬補助款者:由執行機關自行依照規定辦理保留手續。
  • 68.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25
    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改制更名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原「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管轄;爰配合機關名稱及簡稱變更並一併調整審查小 組副召集人組成,
  • 69.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公務車輛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02
    容:
    二、為明權責並配合實務現況 及運作,將駕駛人修正為車 輛保管人。 十六、車輛保管人應經常維護公 務車輛清潔, 二、 為明權責並配合實務現況 及運作,將駕駛人修正為 車輛保管人。 二、為明權責並配合實務現況 及運作,將駕駛人修正為車 輛保管人。
  • 70.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3-25
    容:
    發布全文7條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第2項序文、第2款、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32667048號令修正發布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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