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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2-10
- 內容:
- 量化原則另得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八、本原則適用之計畫以經常門經費支用為限,得就各預算科目內之項目依實際需要調整, 千元 合 計: 千元 (本項請單位主管勾選) 五、本計畫核定後之宣導: 檔號 主辦人 ( 合 計 ( 五 ) 預期效益: 七 、主管單位(機關)審查結果: (務請確實審查) (一)審查結果請扼要填於說明欄。畫說明書所需附表均已依規定填附 計畫主辦人簽名 (二)主管單位(機關)初審意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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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3-01-02
- 內容:
- 其餘委員由總工程司、各組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一級主管及各分局分局長兼任。年 月 日 時 分 填表人 科(課)長 單位主管 綜合企劃組 政風室 承辦人 科(課)長 副組長 組長 承辦人 系統異動處理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填表人 科(課)長 單位主管 綜合企劃組 政風室 承辦人 科(課)長 副組長 組長 承辦人 主任 附表一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草案日 時 分 填表 人 科 (課) 長 單位主管 綜合企劃組 政風室 承辦人 科 (課) 長 副組長 組長 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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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農村再生工程管理標準作業程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及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核定權責劃分 審計機關 主管機關 經管機關 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 未達百分之五十機關應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備查後, 六、主管機關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其所屬部(會、行、總處、署與同層級之機關) 二、各主管機關對於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物報廢案件,應加強嚴格審核。 三、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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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8-06
- 內容:
- 一、農業部為使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計畫,得以依循一致之標準作業程序,議時確實瞭解農村社區之規劃過程及發展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於辦理審查小組會議時儘量同時辦理實地勘查,村再生計畫審核及監督辦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應秉持協助、諮詢、八、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審查小組委員所提意見,得以下列原則辦理:(一)由社區整理為意見及處理情形表,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民意見,納入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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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標題:
-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5-30
- 內容:
- 助爭議處理之機關或人員(例如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本署所屬各分署、當地熟稔法律實務者)六、農村再生計畫定有社區公約者,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或協助爭議處 理之機關或人 員(例如直轄 市、縣(市) 政府主管機 關、本署所屬 各分署、當地 熟稔法律實務 者)列席參 加。或協助爭議處 理之機關或人 員(例如直轄 市、縣(市) 政府主管機 關、本局所屬 各分局、當地 熟稔法律實務 者) 六、農村再生計畫定有社 區公約者,主管機關 應優先補助。 六、農村再生計畫定有社 區公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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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3-19
- 內容:
-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第十三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五) 混凝土鑽心取樣位置,在無明顯品質不佳下,採隨機取樣或指定取樣(由主管或抽驗人員指定抽驗位置),每次鑽心取樣至少應有一組(在十平方公尺範圍內取三個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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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8-18
- 內容:
- 六、經本局評選成績未達八十分者,該分局應提出專案檢討,提本局主管會報報告,並減少年度執行計畫經費及工程管理費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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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8-16
- 內容:
- 或指定副局長)兼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各組、室、中心主管、總工程師及所屬各分局分局長派兼之,均為無給職。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本局各級業務相關主管或承辦同仁列席。本小組得針對本局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舉辦政風座談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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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20
- 內容:
- 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土計畫及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就直轄市或縣(前項計畫擬訂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區內各鄉(鎮、市、區)公所意見,並邀請轄區內居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後,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鎮、市、區)公所得提供意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各界提供意見之處理情形及擬訂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一併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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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標題:
- 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6-01
- 內容:
-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考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農村社區建設,應訂定年度考評計畫辦理。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考核項目、配分、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揚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得訂定計畫辦理。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推薦方式、績優事蹟、評選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