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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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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1-08
    容:
    (三)不合格工程處理之所有費用(包括供給材料)均由廠商負擔。(四)受抽驗之工程,仍由原抽驗單位執行為原則(如為計畫主辦機關委託抽驗部份,所需費用由該機關負擔,其餘各階段之品質管理抽驗複驗所需費用,仍由廠商負擔)。委託抽驗之複驗,仍由原抽驗單位執行為原則,並由計畫主辦機關負擔所需費用,其餘各階段之品質管理抽驗之查複驗所需費用,仍由廠商負擔。五、抽驗不合格之工程,執行機關應依規定要求廠商改正,並於其改善之範圍外繼續檢測、至少三處以上。
  • 52.
    題:
    農路設計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5-31
    容:
    上列檢驗之試驗費用,依時價編列於工程預算書內,其檢驗取樣辦法依有關規定辦理。
  • 53.
    題:
    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申請及發放作業程序(95.10.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5-17
    容:
    (三)申請補助費用之總額以核定補助預算為上限,超過時,本局將於申請期限屆滿後另行擇期抽籤決定補助序位;獲准補助者未於具領期限內領竣時,視同放棄,
  • 54.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契約(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0
    容:
    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廠商負責。六、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第六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二、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
  • 55.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七十九、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2)由機關自行負責;(3)另行招標(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十二)辦理本條款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十三)得標廠商應於契約簽訂後二週內將「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用三分之一災區居民細目表」及每月五日前將「
  • 5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 二、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
  • 57.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補助或輔辦工程處理要點(91.6.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2-15
    容:
    二、各件工程依工程費(指工作費、材料費及其他發包費用合計)分為下列三類處理之:第一類工程: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 58.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公務車輛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02
    容:
    十七、車輛之修理項目、時間及費用,應由車輛保管人先提出申請,俟簽准後再維修。 十七、車輛之修理項目、時間及 費用,應由車輛保管人先 提出申請,俟簽准後再維 修。 十八、車輛之修理項目、時間及 費用,應由駕駛人先提出 申請,俟簽准後再維修。
  • 59.
    題: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2-10
    容:
    清除工作物而不為,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代為履行者,其費用,應以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前項代為履行計畫,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關 (構) 或團體代為調查、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其費用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負擔。第二項第四款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管理及依前項委託所增加之費用
  • 60.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費用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前項由主管機關執行強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費用,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納或自其繳納之水土保持保證金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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